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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社保新规”的澄清与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19 20:33    点击次数:167

近期,一则“9月1日社保新规”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众关注,甚至登上热搜。部分自媒体宣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缴纳社保”“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事实究竟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这便是“9月1日社保新规”的源头。然而,自媒体的宣传极易误导大众,让人误以为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参缴社保不是强制的,9月1日起才开始强制。实则不然,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强调,“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只要是“一对一”的标准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强制参缴社保已实行近30年,并非新规。对于非全日制以及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一直遵循自愿参保原则。

既然不是新规,为何第19条会引发如此大的反响?这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社保缴纳的“潜规则”。比如,有的劳动者为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自己,双方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仅以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参缴社保;还有异地代缴社保的情况。近年来,多地开始整治异地代缴,多部门表态社保追缴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在此背景下,“解释(二)”第19条的出台旨在打破这些不合规现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的法律效力,各地观点不一。北京、天津、重庆等地认为,此种协议或声明不能对抗行政执法,劳动者事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而江苏、浙江、山东等地认为,虽不能对抗行政执法,但基于诚信原则,劳动者事后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19条采纳了前者观点,即“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在公法和私法层面均无效。

但这一规定也存在潜在问题。若劳动者在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获取社保补助,离职时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可能引发“碰瓷维权”的道德风险。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后可向劳动者追偿社保补助,但执行中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先补缴还是先追偿,离职劳动者跨地流动后用人单位能否成功追偿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9月1日后,若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无疑将面临劳动者离职索要经济补偿以及社保补缴的双重压力;若此前已签类似协议,需在1个月缓冲期内纠正,否则同样面临风险。若劳动者不配合社保补缴,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是否会促使用人单位寻求用工需求外部化、非劳动关系化,这些都有待进一步观察。

“9月1日社保新规”实则是对社保缴纳规则的进一步明确与规范,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也应正确认识社保的重要性,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共同推动社保制度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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