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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密:刘少奇平反决议内幕

发布日期:2025-08-29 19:28    点击次数:76

刘少奇平反决议揭示了哪些真相?

在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经过缜密思考和充分讨论,形成了一项影响深远的重大决议。该决议对刘少奇同志所遭遇的严重历史冤屈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昭雪。

1980年2月29日

刘少奇同志,1898年诞生于湖南省宁乡县的沃土之上。1920年,他怀揣着满腔的自豪与激情,毅然决然地加入了我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并于次年,1921年,正式踏上了中国共产党光辉壮丽的历史征程。在我国共产党的辉煌历程中,刘少奇同志曾担任过诸多党内领导要职。在“文化大革命”前夕,他肩负着党中央副主席和国家主席的双重重托。

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及初期阶段,对党内及国内形势的评估严重偏离了客观实际。错误地判断党内存在一条与中央路线相悖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并错误地推测出一个资产阶级的领导集团的存在。刘少奇同志不幸被错误地指控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的代表,以及全国范围内坚持资本主义路线的典型当权派。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实施了一系列错误的政策和措施,对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公开且不实的批判与斗争。最终,他的党中央副主席职务被撤销,这也实际上意味着他的国家主席职位被剥夺。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出于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对关于刘少奇同志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起了极为恶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利用这个错误,凭借其所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并把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刘少奇的代理人”,统统打倒。

1966年12月18日,专案组正式宣告成立。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操控与引导下,他们肆无忌惮,手段恶劣,采取包括捏造事实、歪曲文意、威逼利诱等恶劣手段,强行拼凑出一套虚假且牵强附会的材料,伪造证据,进而将其提交至中央。

此外,那些揭示真相的呐喊,以及那些虽遭迫害而仍不断修正事实的资料,均遭受了无情的打压。至1968年9月,一份题为《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的文件随之问世。

本《报告》及其附带的《罪证》文件,正值党的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之际,顺利完成了审议并获得了通过。然而,在当时,党中央的工作与党内生活均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异常状态。

在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发布的公报中,明确载明了党中央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剥夺刘少奇同志的党籍,并撤销他在党内及党外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同时,对于刘少奇同志及其同伙违背党的宗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将进行不懈的调查和严肃的追责。”

十一月下旬,依据中发〔68〕152号与〔68〕155号文件的明确要求,该公报、审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正式下发给全党各级,同时亦以口头方式同步传达至民众之中。正是这一举措,催生了一场波及全国范围的冤假错案。

自1966年岁末寒风刺骨之时,刘少奇同志便陷入了隔离与批斗的困境。在那段波澜壮阔的岁月里,他遭遇了被无端剥夺申辩权利的不公正对待。

那是1969年深秋,一个风雨飘摇的时代,他身染重疾,无奈之下只得离开京城,前往开封接受所谓的“监护”。遗憾的是,同年11月12日,这位无辜的受害者蒙受不实之冤,最终与世长辞,他的离世让人痛心疾首。

自“四人帮”覆灭之后,党内党外众多富有远见的贤达人士纷纷向中央建言献策,力主对刘少奇同志的历史案件进行公正的重新审视。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的棘手问题,并对若干重要领导人的功绩与过失作出了明确判断。鉴于此,中央于次年2月作出决策,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组织部携手负责,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一)回顾1925年那场在长沙上演的“被捕与变节”之剧

资料审查显示,1925年11月,刘少奇同志以“养病”为由,未经批准擅自从上海逃至长沙。同年12月,他被长沙戒严司令部拘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自签署“就地正法”的令牌,迫使刘少奇不得不屈就于所谓的“生存条件”,最终“向敌人屈服,偏离了革命的方向”。此后,在赵恒惕的指使下,刘少奇携带赵恒惕所赠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他心怀不为人知的图谋,再次秘密重返党内。

经查证,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冬季在长沙不幸遭到拘捕。然而,时至今日,依然缺乏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他“自上海擅自逃至长沙”或“叛国投敌”的指控。

第一,考虑到病情的严重性,刘少奇同志已返回湖南,旨在接受专业的治疗并确保得到充分的休养。

当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工人之路》(广东)等革命媒体,以及长沙的《大公报》均对此事件进行了详尽的报道。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发布的《警务日报》情报中,亦有所提及:“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强调,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表现突出,目前其健康状况恶化,已携家眷返回湖南。”

所谓的“病假借口”、“擅自逃离”之谈,最初源自专案组对报刊资料的误读与臆测,随后便对当事人进行了毫无根据的指责;紧接着,他们仅凭康生在1968年9月17日致江青的那封亲笔信中摘取的个别段落(宣称这一段落“足以完全证明”相关事实),便仓促得出结论。

此案未能找到任何确凿的实证支持。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获悉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拘捕的消息后,迅速发出电报,坚决要求赵恒惕“彻查真相并立即释放刘少奇同志”。此举有力地反驳了“潜逃”的荒谬之谈,进一步揭示了其荒诞性。

第二,在刘少奇同志于长沙遭受拘捕之际,幸赖社会各界同仁的大力支持,终得释出,重返自由之身。此后,他便毅然迁往广州,全身心投入到革命事业的奋斗之中。

经过细致的调查,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迅速传遍全国,引起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以及全国各地工会组织,乃至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广泛关注。各方纷纷发布通电,对赵恒惕进行严正的指责,并迫切要求他释放刘少奇同志。与此同时,湖南学生联合会携手其他团体,共同发起声援行动,坚决要求维护刘少奇同志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刘的亲朋好友以及同乡们纷纷向湖南各界知名人士寻求援助,以营救刘。其中,不乏长沙禁烟局局长、刘少奇同志的旧交、叶开鑫的姻亲洪赓飏,以及叶开鑫、贺耀祖等昔日赵恒惕部下的将领——他们曾并肩作战——以及湖南省议会议长欧阳振声等要员。这些人,均因同乡之情,积极投身于营救行动之中。

在层层叠叠的压力之下,加之上级的调停与共同担保,赵恒惕于1926年1月16日无奈之下做出决定,宣布释放刘少奇同志,并下令将其驱逐出境。

自那时起,刘少奇同志于二月十九日抵达广州,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热烈欢迎。

那段令人难以忘怀的往事,诸多革命刊物如《工人之路》和《中国学生》等均对其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报道。同时,袁素同志——洪赓飏同志的贤内助,以及李治安同志——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校友,他们也都提供了确凿无疑的证词。

第三,即便刘少奇同志身处囹圄,面临艰难困境,他始终未曾显露出一丝一毫投降敌人或背叛组织的迹象。

本份审查报告对于“投降”与“背叛”的界限,追溯至1952年的历史文献,其源头可追溯至那位声名狼藉的罪犯杨剑雄。当时,身为湖南省长署会计的他,在供述的笔录资料中,揭示了这一争议性的区分。

“即刻发布命令,令其速离湘地,切勿在此地生事滋扰。着令庶务股购置一册《四书五经》,赠予彼人,望能借此得以静心研习……”随后,便对他实施了“保释”。

本段所述仅能证实刘少奇同志在获得保释后被迫离境。然而,原专案组却以此为依据,将他的生活状况、屈服与背叛作为评判的准则,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

在封建军阀肆虐的岁月里,赵恒惕等旧军阀赠送《四书》的行为,不过是那个时代常见的寻常之举。

此事的荒诞性程度之高,以至于当时的新闻报道不禁以戏谑的口吻将其称作“史上最荒唐”的事件。

原审查报告对历史背景缺乏深入研究,对历史事实视而不见,竟然荒谬地以赵恒惕赠予《四书》的行为为依据,臆测刘少奇同志“遵赵恒惕之命……重返党内”,此等结论纯属凭空杜撰,实则是对其人格的恶意诋毁。

第四,该报告亦揭露,赵恒惕于1925年6月发布了“四斩”反革命告示,同年10月,更对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实施了残忍的杀害。据此推论,刘少奇同志一旦落入敌手,若他坚守信仰,恐怕也将难以逃脱厄运。

经查证,“四斩”布告系赵恒惕戒严司令部为应对六月初在长沙市区流传的涉及外国人残害我国工人之传闻而紧急发布。彼时,民情激荡,骚乱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司令部担忧事态可能进一步恶化,遂迅速发布此布告。黄静源同志于1925年10月16日在江西省安源煤矿不幸惨遭赣西镇守使李鸿程的残忍杀害;工人们随后将其遗体运送至长沙,举行了一场庄重肃穆的葬礼示威和追悼大会。

这些事件与刘少奇同志后来所经历的逮捕与释放并无直接关联。至于“不投降便将遭受杀戮”的说法,实际上并无确凿证据予以支撑。

所谓赵恒惕亲自签署针对刘少奇同志的“死刑”判决,此说源自黎泽泰——时任湖南省长署文牍——于1967年8月23日,在重压之下所记录的材料。但黎泽泰本人声称,其仅是听闻于杨剑雄之口,而非亲见。更值得注意的是,杨剑雄的供词中并未提及赵恒惕签署“死刑”判决的任何细节,故此说法显然缺乏确凿的凭证。

第五,依据原审查报告的记载,1953年杨剑雄被判处死刑之际,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针对此案向刘少奇同志提出过请示。据此,报告推测刘少奇同志在直面即将暴露其叛变罪行的杨剑雄时,实施了所谓的“灭口”行动。

完全歪曲事实。

杨剑雄,恶名远扬的地主豪强,罪恶滔天,民愤如焚。随着解放的曙光初现,他因惧怕法律的严惩,选择逃离故土,隐匿他乡。然而,到了1952年,他终究难逃法网,被警方捉拿归案。在刘少奇同志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据杨犯所犯下的种种罪行,于1953年1月18日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并于1月24日获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

在审讯过程中,杨犯供称,他曾在1924年协助对刘少奇同志进行营救。面对这一陈述,宁乡县公安局秉持严谨的态度,在执行任务的前夕(即一月二十六日),特意向刘少奇同志发出一封恳切的信函,请求核实相关情况,并敦促其在十日内通过电报予以答复。

在1月29日的复电中,刘少奇同志郑重声明,杨剑雄所述“1924年在长沙营救我摆脱狱中困境”的说法,实为捏造。事实上,我是在1925年于长沙被捕,多亏了众多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方得重获自由。此事与杨剑雄毫无关联。杨剑雄的罪行,应依照贵方的判决进行公正审理。

本回复仅代表一般性意见,对杨犯所承受的判决决无任何干预或造成影响。

此案揭露,宁乡县对杨剑雄作出恶劣行径的裁决时,刘少奇同志事先对此毫无所悉。若该裁决系刘少奇同志下令,那么为何在判决既定之后,宁乡县还要特地致信征询他的看法呢?!

该专案组对刘少奇同志实施了恶意的攻击,企图彻底根除其影响力,这种做法纯粹是对其的无端诬陷。

更为充分的证据揭示了刘少奇同志未曾向敌人屈服或变节,因此,绝无因恐惧罪行被揭露而采取“斩草除根”的极端手段之可能。

(二)所谓1927年在武汉与庐山发生的“内部奸细阴谋”事件

1.自“四·三”惨案爆发至今,那些一度庇护日本侵略者的势力。

2.与汪精卫、陈公博同流合污,受命担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一职,他们积极献计献策,意图削弱武汉工会的中坚力量,进而图谋解散工人纠察队。

3. 为了掩盖真相,他竟然精心策划了一场假扮拘捕的“苦肉计”。

4. 面对武汉“七·一五”事变迫在眉睫的严峻局势,汪精卫遵命秘密撤退至庐山,继续在那里策划背叛祖国的勾当。

经过再度细致的核实,我们发现针对我们的指控,所提罪名无一与事实相符。这些指控或是恶意中伤,或是纯粹虚构,均缺乏任何合理的支撑。

一、“四·三”惨案。

调查结果显示,自汉口发生日本水兵的惨烈凶杀案以来,刘少奇同志毫不犹豫地肩负起工会的重要使命,接连出席了多场紧急的人民团体会议。在工会联席会议的主持过程中,他积极参与讨论,对指导群众开展反日斗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英勇事迹,在1927年4月5日的《汉口民国日报》上得到了详尽的记载与广泛报道。

在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全省总工会的公告中,明确向公众传达了“严守革命纪律”、“避免滋事”、“严禁破坏日人住所”以及“严格禁止攻击日人”等一系列具体要求。通过对中共八七会议发布的《告全党党员书》以及1927年4月5日的《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文献的深入研究,我们得以证实,这些指令均源自于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思想和斗争策略,而非刘少奇同志个人意志的体现。

原审查报告未能对事实真相进行细致剖析,反而未能明辨是非,将公开发表的声明随意拼凑,凭空捏造刘少奇同志“充当日寇走狗”的指控,这显然是对历史事实的恶意曲解。

二,鉴于他身为国民党中央的“工人运动小组长”,却似乎身兼双面角色,向国民党泄露“工运情报”,并对陈公博出谋划策,其中诸多疑点亟需我们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与剖析。

这份文档追溯至1968年10月6日,记录了丁觉群递交的“书面自述”。在那个时期,丁觉群既是中共党员,同时又担任着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的执行委员以及工人部长两职。然而,自1928年被捕入狱以来,他与党组织脱离关系,转而投身复兴社。遗憾的是,丁觉群于1978年初离世,未能留下其他可以佐证的文献资料。

“本文件旨在对刘少奇进行深入剖析与无情的批判,为此,我特意打破了常规的叙述框架,精心策划并撰写了此文。”

自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这一时段内,丁四次对其供述进行了四次修订,并相应地提交了申诉文件。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十一月十三日递交的申诉中,他特别强调了——

首长对我以诚相待,对我的对抗敌对势力的杰出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郑重承诺对我过往的过失给予宽恕。若非如此,我将不得不承受来自民众的指责和公安机关的惩处,退休金可能不保,更严重的是,这或许会缩短我的生命旅程,让我背负无尽的恶名。听闻这番教诲,我心中激荡,思绪万千,整夜辗转反侧,难以安眠。

丁某于1968年10月6日所声称的“书面交代”,实则是在该日期之后,按照原专案组的指示,人为编造和虚构的。

必须强调的是,在党内,我对刘的领导始终保持坚定的支持。至于陈独秀同志担任党中央负责人时所发布的具体指令,以及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同志的直接指导,我未曾公开加以评论。我的初衷是揭露刘贼的踪迹,同时,我也毫不犹豫地愿意承担一切应尽的责任。

在呈递这部日记之际,丁运隆心中不禁涌起对父亲临终遗言的深刻回忆。

我明白,刘少奇同志曾蒙受不公的指责。但如今,他们所做的一切,无非是企图搜集能证实其罪行的证据,进而公之于众,以此来为他们的诽谤找借口。我绝不允许他们如愿,我坚定地拒绝退让。

丁觉群供词系被迫编造。

调查结果明确显示,所谓的“工人运动小组”实则子虚乌有,既无负责人,亦无成员名叫丁觉群。鉴于该组织根本不存在,刘少奇同志被指派担任组长之举显然毫无依据。此事亦进一步证实了丁觉群所宣称的“书面交代”纯属虚构。

三,解决武汉工会干部调动问题。

在李维汉、郭述申等同志的监证之下,并有李景明(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及郑超麟(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的确认,1927年六月之初,面对汪精卫领导的武汉国民政府渐行渐远的革命轨迹,宁汉分裂的迹象愈发显著。党中央毅然作出战略决断,决定对散布于武汉的党员干部进行重新集结。湖北省总工会迅速响应中央的召唤,对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实施了隐蔽和转移等策略。其中,部分干部被派往贺龙、叶挺的部队,同时,还秘密接应了一批身份未泄露的干部,以此确保工作的平稳推进。

当时,这一应变举措显得尤为紧要,其合理性与正当性自不待言。遗憾的是,原始的审查报告却对该事件进行了歪曲的解释,错误地将之归结为刘少奇同志“背离革命的内奸之举”,此等言论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四、工人纠察队缴械

经过细致研读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所发行的《告全党党员书》、1929年12月陈独秀等人士签署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以及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正式纪要,众多史料以清晰的脉络展现了:

彼时,面对汪精卫武汉政府施加的巨大压力,以陈独秀为领导的党中央毅然作出妥协,为维护国共合作的根本大局以及所谓的“军事与工业联合”,坚决决定自行解散工人纠察队的武装力量。

此次失误源于陈独秀所倡导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其根本责任理应由中央领导集体承担。刘少奇同志在那时并非党的核心成员,对于那段党的历史稍有了解的人士,均深知此类重大决策非一人之力所能掌控。

在他担任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之时,他所负责起草的关于缴枪流程及其重要性的报告,实则不过是依照上级所犯的错误决策而进行的执行。

原审查报告将此事责任归咎于刘少奇同志,此行为实为不公,且与当时的历史真实情况不符;更将其行为定性为“特务和内奸行为”,显然是对其进行了无端的诬陷与陷害。

五,聚焦于所谓“苦肉计”的探讨,这主要针对的是1927年武汉战役期间,是否有被俘经历的考究。

当时,与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同仁同在邻近的全国总工会及湖北省总工会工作的他们,亦对事件进行了确认。1927年6月28日的夜晚,一股国民党军队突袭全总和省总工会,造成了极大的骚动。然而,他们并未目睹或听闻工会核心领导人,如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人被捕的经过。

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纪要中详细记录了纠察队解散的后续发展:一方面,揭示了军队占领工会办公地点并对工会成员实施拘押的情况;另一方面,会议记录亦显现,李立三、刘少奇两位同志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紧急呈报,恳切请求派遣卫戍部队,以确保必要的保护措施得以实施。

所谓“抓工会的人”一事,实则并未波及全总和省总的核心领导人,诸如刘少奇同志等。倘若刘少奇同志当时已身陷囹圄,自不待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的国民党当局提出庇护之请。

当年,《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主流媒体对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引发的纷争,报道中均未透露工会核心领导人被捕的消息。在《申报》的报道中,有这样一番记载:“经过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的协商,双方虽未完全达成共识,但现已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军队已于午后悉数撤离。”而《庸报》的报道则提及:“……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的事件,经双方沟通与解释,误会已完全消除。今夜,军队已全部撤出,工会会址的守护工作将由纠察队继续承担。”

审查报告清晰地揭示,刘少奇同志不幸于1927年6月28日遭受拘捕之厄运,其证据核心源自于同年6月29日汉口法租界巡捕房向法国驻武汉总领事所发的报告信。该信详尽记载了,事发前一晚,卫戍司令部的军官们率领巡逻队抵达总工会办事处,对包括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等多名要员实施了拘捕行动。

鉴于上述种种证据,尤其是与涉事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细致对比,本报告信中所提及的信息明显存在偏差。实际上,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人均未在彼时遭遇拘捕,这一确切事实进一步印证了报告信所述内容的失实性。

所谓“假逮捕”策略,亦称作“苦肉计”,其依据仅来自丁觉群所述的虚构“书面交代”。丁觉群的供词显示,刘少奇为掩盖其与汪精卫、陈公博的勾结,以及背叛工人纠察队的罪行,意图日后更有效地为汪精卫效力,于六月二十五日密函一封,委托丁觉群转交陈公博,并在信中提出了实行“苦肉计”的提案。在纠察队交出武器的前夕,刘少奇等人便遭到了逮捕。次日,卫戍区司令部以秘密小汽车将刘少奇送往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汪精卫会面,共同商讨后续的行动方针。

众多确凿证据表明刘少奇同志并未遭受拘捕。既然他未曾被俘,那么所谓的“苦肉计”究竟从何而来?!审查报告中提到的,在极端刑讯下捏造的不实供词,用于无理指控,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六,关于所谓受汪精卫指派,在庐山秘密潜藏并持续进行背叛行为的指控,过往的审查记录依然仅凭丁觉群虚构的“书面交代”作为依据,并未出示任何其他确凿证据。

聂荣臻同志以及罗章龙等人的证词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党中央在那时确实对刘少奇同志前往庐山休养的情况有所掌握。特别是在1927年南昌起义前夕,聂荣臻同志遵照周恩来同志的明确指示,两次亲自前往庐山,向刘少奇同志传达了即将爆发的武装起义的决定。据此,丁觉群所提出的“逃往庐山”的论点明显站不住脚。

(三)提及1929年于沈阳发生的所谓“被捕与变节”事件

审查文件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9年8月22日不幸在沈阳的奉天纱厂被捕。在拘禁期间,他如实坦承了自己担任满洲省委书记的职责,并供认了对省委领导及其所属党组织的背叛行为。此外,他还向当权者提出了所谓的“积极”建议,此举措赢得了张学良的赏识,并因此获得释放。他坦言,因情报泄露,党组织遭受了严重打击,众多共产党员被捕甚至献出了生命。令人愤慨的是,他还声称,在敌对势力的指使下,他利用中东路事件,与之勾结,从事了反苏反共的活动。

经过重新审视,这些所谓的“罪名”实则子虚乌有,完全是凭空捏造。

最初,专案组对刘少奇同志在沈阳遭受“被捕叛变”的指控,主要依据了孟用潜(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少奇同志同日被捕)以及刘多荃(时任张学良卫队上校团长)所提供的供述文件作出。

经过周密的调查与严格的核实,孟用潜同志在刘少奇同志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前,毫不犹豫地提出了重新审理的申请。即便身处监禁的逆境之中,他依旧坚韧不拔,撰写了二十份申诉材料。遗憾的是,这些文件均被原专案组非法扣留,并被故意隐瞒,未向高层进行汇报。同时,他还勇敢地纠正了在压力之下所做出的不实陈述。

刘多荃所提供的信息纯属虚构之谈。经过对原专案组档案的严格审查,发现刘多荃所谓的“成功破获共产党案件”在涉及被捕人数、地点、关押时间、释放方式及过程等多个关键细节上,与刘少奇同志被捕案的核心事实全然不符。

刘多荃亦于1979年5月与11月两次提交更正声明,其中明确指出,他未曾知晓张学良与被捕者之间存在所谓的“政治交易”。他着重强调,1968年1月他所供述的“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以及同年8月之前的“中东路事件”的相关资料,都是在学习班受监护期间,由专案组从他被迫撰写的数十万字材料中挑选出来,并要求他加以誊抄的。此外,他还揭露了专案人员对他进行的指供、诱供,以及伪造证据的整个过程。

在原审查报告中,将刘多荃被迫捏造的证词用作刘少奇同志“背叛”的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继而在原始的《罪证》档案中,我们发现六份由所谓的“知情者”所提供的证词记录,这些证词内容普遍显得模糊不清。其中一份证词仅以“听闻”为依据,而其余五份证词则仅对被捕者的外貌特征进行了描述,如肤色分别为黑、白、黄,身材则被形容为中等、高挑或形态各异。

在这群所谓的“知情者”中,关辅金先生(曾供职于奉天纱厂,担任副技师职务)、徐廉奎先生(曾担任奉天纱厂庶务主任一职)、关庆云先生(曾任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均已驾鹤西去;而健在的丁基实先生(亦称丁君羊,在孟用潜同志离职后,接任满洲有委组织部长一职,后退出党籍)、刘青第先生(曾担任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以及陈元祯先生(曾任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均明确表示,他们所签署的、在遭受逼供之下形成的所谓虚假证词,并非出自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愿。

1929年的往事里,奉天纱厂因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而引发了民众的骚动。当局亦曾对此采取镇压措施,逮捕了数人。然而,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他却一无所知。然而,到了1968年初春,即一月的尾声与二月之初,沈阳军区的一名官员将他单独召至一旁,就那起事件进行了一次详尽的询问,并在交谈中对他施加了某种程度的压力。“倘若你仍旧保持缄默,我唯有将你移交至公安局”。“在这连续数日的日夜奋战中,哪怕是片刻的休憩也成了难以企及的奢侈,……我身心疲惫,已达极限”。

换人继续。“坦白说,刘少奇同志既已倒下,此事已然不再重要,倒是您此举颇显功绩”。“至于那1968年的文件,他们实际上是为我代笔撰写。我虽识字有限,书写更是糟糕。他们并未让我亲自过目,仅仅是将内容读给我听,我于是随意签下了名字,按上了手印,之后便被允许回家”。恰逢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开幕之际——即1968年11月4日,与九大的召开日期相去无几——我不幸遭受拘禁,并被送往吉林军区接受看管。起初,我被告知“九大”结束后即可获释归家,然而,直至1972年2月,我才终于得以重返那温馨的故土。

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操控与驾驭下,专案组人员所采用的逼供信与虚假策略,不过是揭示问题实质的冰山一角。

尽管那些虚构的证词一一被揭露为虚假,但更重要的是,众多确凿的证据明确指出,在1929年同志被捕之时,刘少奇同志并未有过任何背叛之举。

经查证,刘少奇同志在积极投身奉天纱厂工人运动的关键时期,与孟用潜同志携手并肩,一同前往该厂与工友进行深入交流。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内奸向厂方透露了工人群体正密谋罢工的消息,致使地下党支部书记不幸被捕。刘少奇和孟用潜同志也因此受到怀疑,不幸被纱厂保安队拘捕,临时被羁押在厂门前。

满洲省委在1929年8月31日便对上述被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原因,迅速向中央进行了汇报,相关档案资料记载详尽,便于查阅。

廖如愿(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亦予以确认:“刘、孟二人抵达警察局后,外界输送物资一路畅通,探访活动亦未遇到明显的阻碍。”至于刘、孟二位,他们并未被认定为政治犯,“故此,省委当时保持了沉着冷静的态度”;“刘、孟在警察局集中精力处理日常案件,并未出现其政治立场发生变动的传闻”。

面对刘少奇同志被捕的严峻时刻,党组织展现出强大的韧性,并未遭受破坏,更未导致其他同志因牵连而遭受捕押或不幸的遭遇。

据满洲省委在1929年9月19日提交给中央的汇报所载:“尽管刘、孟两位同志被捕,对工作造成了相当冲击,但同志们的情绪并未因此产生显著波动。”

王鹤寿、杨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在满洲地区的党、团省委及其下属机构任职,对当地情况有着深入的了解。他们还证实,自刘、孟被捕以来,他们所掌握的党、团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住所,以及所知的各学校、工厂的党支部,均未遭受破坏,且没有任何同志因牵连而遭受逮捕。

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经过进一步核实,证实自张作霖、张学良执掌东北政权以来,除韩渊波同志因煽动兵变不幸遇难外,直至九一八事变爆发,东北地区再未发生其他同志遭受不幸的事件。这一历史真相,同样被当时在东北工作的同志们普遍认可。

原审查报告声称,刘少奇同志被捕导致众多共产党员惨遭杀害,此言纯属无中生有,纯属捏造。

该审查报告对1930年4月满洲省委所遭受的严重破坏进行了指涉,并将责任归咎于刘少奇同志“提供情报”之举。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历史的故意曲解与扭曲。

依据党的历史档案(收录于1930年9月18日发布的第十二号《通知》)、敌方及伪政权档案(参见1934年日本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纂的《苏联与满洲的共产运动》)、以及当时的敌伪报刊(如1930年5月1日的《盛京时报》),结合赵毅敏、杨一辰、王鹤寿等曾在满洲党、团省委任职的同志的证词,我们得以了解,此次重大破坏事件致使党、团省委的领导同志及三十余名党、团员不幸被捕。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发生在4月12日,时任团省委工作人员的杜兰亭被捕后叛变,向敌人出卖了团省委机关的藏身之地。事发当时,党、团省委的负责同志正于该地召开会议,致使众多同志不幸落入敌手。

彼日,刘少奇同志虽已迁往满洲之外,前往上海肩负新职,然而此事与其并无直接干系。

尽管刘少奇同志被捕已近五十日,统治阶级未能搜集到任何确凿的证据,他仍旧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

孟用潜同志于1967年6月5日的“补充材料”中明确指出:“鉴于对本人所提出的‘煽动工潮’指控证据不足,故决定不予以起诉,并允许我获得保释;至于刘少奇同志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同样为‘不予起诉,并允许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分别在1967年6月17日和1979年4月24日两次出具证明,重申当时对刘少奇同志的判决是“检控终止,不予起诉,并允许取保释放”。

此外,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的饶漱石,以及原奉天纱厂协理的王广恩等要员,亦分别出具了性质相仿的证明文件。

简而言之,1929年刘少奇同志在沈阳的奉天纱厂被捕之际,巧妙地掩饰了其政治身份,确保党的组织和事业未受任何损害。经过逾半个月的拘禁,鉴于案情并不严重且证据匮乏,他迅速获得保释,重返党的领导岗位。因此,有关他投敌变节的传闻,纯属无稽之谈。

专案组仅凭逼供信所编造的虚假证据,便草率断定刘少奇同志“投敌叛变”,并进一步凭空杜撰了一系列指控,声称:“刘少奇同志积极向张学良泄露情报,致使满洲省委及其下属的地下党组织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众多党员被捕或惨遭杀害”,“更是在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指使下,利用中东路事件的机会,共同参与了反苏反共的‘大叛卖’行动”。这些指控纯粹是毫无根据的捏造,毫无事实依据。

(四)“反革命”问题

除去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原审查报告还罗列了刘少奇同志所遭遇的七项所谓的“反革命罪行”。然而,经过重新审查,这些所谓的“罪行”均已被证实毫无根据。

(1)以诚挚之心消除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位同志对于“向国民党妥协、背弃共产党”的疑虑。1978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的第75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且坚定的反驳。

(2)在1936年,该事件牵涉到了蒋介石、陈立夫等人的勾结,他们密谋策划对红军进行剿灭,同时企图推翻红色政权。

刘少奇同志,身负党中央特派代表的使命,自1936年新春伊始,便着手指派专人,与南京国民党方面展开联合抗日的谈判。这一举措,完全契合党中央的统一战略部署。党中央对谈判的每一步进展和最终成果,都了如指掌。其中,绝无任何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秘密勾结的嫌疑。

(3)“涉嫌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进行秘密勾连”的疑点。

在抗击日本侵略者硝烟弥漫的岁月里,新四军领导层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关于“积极拓展与敌伪政权上层人士联络”的明确指示,特地指派了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执行这一重任。冯少白同志利用其亲属的人脉,临危不惧,先后四次挺进敌占区,秘密开展对敌人的分化与瓦解工作。

冯于1941年首次踏入被占领区,肩负着陈毅同志的重托,启程前特意向刘少奇同志请教意见。自1942年起,冯再度涉足敌境,此时刘少奇同志已离开新四军,转赴延安。

审查报告竟将恪守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任务,恶意曲解为刘少奇同志“指使冯少白背叛祖国,沦为间谍,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暗中勾结,向日军投降”。此行径无疑是蓄意篡改史实,旨在扰乱视听。

自1978年11月份以来,原中央专案组对冯少白同志遭受的不公进行了深入的、全面的复查,并最终为其正名,洗清了之前错误地将其定性为“投敌叛变分子”的冤屈指控。

(4)“和平民主阶段”

自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直至1946年1月国共两党正式签署停战协议的这段时间里,党中央和毛主席通过一系列文件、指令以及社论,明确指出国内形势正朝着“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的新阶段”以及“和平改革与建设的新阶段”的方向稳步迈进。

在1946年的岁末年初,刘少奇同志亲笔撰写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并在次年2月1日的延安干部会议上发表了《时局问题的报告》。在这两份重要文献中,他明确提出了“迈向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以及“和平民主的新阶段”的论断,其观点与党中央及毛主席的阐述相得益彰,高度契合。

继此,国民党违背了停战协定,随着局势的持续演变,刘少奇同志亦适时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调整了原先的评估。

1946年7月,在中央举行的一次小型会议上,毛泽东同志秉持自我批评的原则,代表党中央对相关事宜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总结,提炼出了弥足珍贵的经验和教训。

最初,这一争议在历史长河中早已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然而,在原审查报告中,却有人故意将其翻案,并将其作为对刘少奇同志的个体指控,这无疑是一种有预谋的诬陷之举。

(5)关于孟用潜与司徒雷登之间的所谓“勾结”疑虑。

在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定性为“极具影响力的美国间谍”并对其进行审讯时,所获取的所谓“口供”实则均为捏造之谈。经中央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这一情况已被证实为完全虚构。

(6)“将美特王与光美并列”的说法,实乃毫无根据的指责。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严谨审核,于1979年3月,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问题做出了最终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生涯纯洁无瑕,不存在任何争议之处。

(7)关于派遣王光琦前往香港执行向美国提供情报任务的安排。

1953年,一则源自香港某特情机构的虚假传闻声称:王光琦同志在香港秘密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效力,同时在大陆充当关键的情报供应者。公安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直至1956年9月1日,调查结果明确指出,这一情报纯属蒋介石集团的反间谍策略。据此,决定正式撤销对王光琦同志的怀疑。

专案组无视公安部早已撤销案件的事实,仅凭陈旧的虚假情报,对王光琦同志进行定罪,并声称其为刘少奇同志所派遣,这明显是一场政治上的诬陷。

(五)“走资道路”问题

报告明确指出,刘少奇同志自全国解放以来,遭受指控,被诬为“顽固追随资本主义道路,坚持资产阶级的反动路线”,“暗中图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破坏国际革命运动”等多项“罪行”,最终被定性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势力的首领,资本主义复辟的代言人”。这种论断,无疑是对历史真实性的严重歪曲。

岁月与实际反复印证,自建国以来历经十七个春秋,我党始终不渝地把握社会主义航向,坚定地捍卫无产阶级专政的堡垒,毫不动摇地维护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原则。刘少奇同志,身为党的核心领导层的要员,始终全身心投入党中央的领导事务,并一贯秉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贡献了卓越力量。

在漫长的征途中,我党在推动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也难免遭遇了一些失误。刘少奇同志同样曾犯有过失。然而,这些错误都是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机制得到及时纠正的。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标志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更无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领导核心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亦无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领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更无一群以刘少奇同志被称作“代表”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

在文化大革命的开端时期,我党习惯于派遣工作组深入至各个单位,以此引领运动的实施。这一做法,已成为我党解决基层问题的传统策略。故而,关于刘少奇同志制定并推广所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论调,纯属无稽之谈。

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刘少奇同志始终坚持严谨的态度,恪守党的对外政策和指导方针。所谓的“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的指责,不过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虚假“罪名”。

经过对各项复核结果的全面审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先前对刘少奇同志所提出的“叛徒、内奸、工贼”等三项严重指控,以及其他诸多指控,均系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少数人蓄意构陷的结果。鉴于此,八届十二中全会作出的“永远开除刘少奇同志党籍,并撤销其党内及党外所有职务”的决议,显然是一项错误的决策。

刘少奇同志,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将毕生精力倾注于共产主义事业,是一位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漫长的革命岁月中,他身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在我国党的建设、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长河中,镌刻下了永恒的辉煌印记。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始终怀揣着坚定不移的忠诚,将全部心血毫无保留地奉献给了我国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征程。

过去对于刘少奇同志的污蔑、诬陷、伪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实之词都应完全推倒。为此,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针对中发〔68〕152号文件(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对我党刘少奇同志所加罪名及其处理决定的废除,以及相应取消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的举措,旨在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我国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之一的崇高形象与声誉。

(二)经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共同努力与协商,适当时机召开追悼仪式,以缅怀我国已故前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

(三)鉴于刘少奇同志相关问题的历史牵连,所涉人员与事件,相关部门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全面而细致的复核与核实工作。对于所有经核实确属冤假错案的案例,必须毫无例外地予以平反昭雪,以正视听,彰显正义。

(四)本中央决议及相关附件已全面分发至各基层党支部,并依照党内优先、党外次序的原则,传达至全体党员及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此举旨在全面消除先前对刘少奇同志错误处理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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